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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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
考点7 教师的职业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 下简称 《教 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等于侵犯教师的这一权利。
2. 科研学术活动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
3. 管理学生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教师有权“指导 学 生 的 学 习 和 发 展 ,评 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 获取报酬待遇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 国家 规定 的福 利待 遇以 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 低 于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5. 参与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 理 工 作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 教职 工代 表大 会或 其他 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6. 进修培训权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考点8 教师权利的教育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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