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教师资格证笔试:《综合素质》各章节重点知识汇总(10)

2025-02-13

扫码添加专属备考顾问
▪ 0元领取考点真题礼包
▪ 获取1对1备考指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 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 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 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 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 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 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 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 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 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犯,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取责过程中 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 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 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二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 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 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 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 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025年教资上岸大本营

微信长按识别进群 备考路上不孤单

Copyright 2006-2025 海南山香教育文化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verd 琼 ICP 备2022015921号
公务员 备考指导
教师招聘 备考指导
事业单位 备考指导